索引號: | 431100000/2014-02009 | 發(fā)文日期: | 發(fā)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其它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4-01029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辦發(fā)〔2014〕44號 |
YZCR-2014-01029
永政辦發(fā)〔2014〕44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稅管理的通知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各管理區(qū),永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湖南省稅收保障辦法》和《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保障的通知》(永政辦發(fā)〔2013〕28號)的規(guī)定,為加強稅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稅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依法納稅是每個企業(yè)和公民的義務和責任。加強稅收征管,維護稅收秩序是各級各部門的應盡職責。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稅是增值稅管理的重要項目,也是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加強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稅管理,做到應收盡收,不僅是增加地方財政收入,促進經濟發(fā)展的需要;也是規(guī)范稅收秩序,創(chuàng)造公平、公正市場競爭環(huán)境的需要。各級各部門一定要統一思想認識,采取有效的措施,扎實做好征收管理的各項工作。
二、完善征管方式。各級各部門要積極借鑒外地的先進經驗和做法,不斷完善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稅征管方式方法,大力推行“先稅后證、先稅后檢、以證控稅”的征收模式。市、縣區(qū)國稅部門要嚴格按照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征管范圍,細化操作流程,落實各項征管措施。同時,要改進服務方式,簡化辦稅程序,為納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納稅服務。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職,全力支持,做好有關協稅護稅工作。
三、強化征管手段。一是實行建設工程登記制度。建設項目開工后,施工單位應主動到項目所在地國稅部門進行登記,履行納稅義務,接受稅務監(jiān)管。二是嚴格建筑材料購進發(fā)票查驗管理。凡在全市范圍內從事基礎設施、房屋建筑(含裝飾和安裝)等建設工程在工程驗收和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等事項前,必須到項目所在地國稅部門辦理發(fā)票查驗手續(xù)。由施工單位(個人)包工包料的,以施工單位(個人)為查驗對象;由建設單位自備材料、施工單位(個人)只負責施工的,以建設單位為查驗對象。查驗的范圍包括鋼材、水泥及水泥制品、磚瓦、沙石、石灰、竹木材及制品、瀝青、瓷磚、鋁合金門窗、玻璃、水管配件、五金配件、裝飾裝修材料及其他建筑工程建材。對未按規(guī)定到國稅部門辦理建材發(fā)票報查驗的,國稅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稽查對象。三是完善稅收征管各項手續(xù)。查驗對象按規(guī)定取得發(fā)票后,由國稅部門向查驗對象出具建筑工程材料已稅證明單。房產、財政等相關部門憑國稅部門出具的建筑工程材料已稅證明單,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和工程結算等相關手續(xù)。建筑工程耗用材料未取得發(fā)票的部分,國稅部門可委托房產、財政和工程項目部等部門代征稅款。受托方應在受托范圍內,按規(guī)定開具發(fā)票和完稅憑證,及時、足額解繳稅款。
四、加強溝通協作。國稅部門要加強與相關協稅護稅部門的聯絡溝通,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發(fā)改、住建、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建設項目立項后,要及時將建設單位、項目名稱、計劃投資、資金來源等有關信息通報國稅部門。房產、住建等部門在辦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手續(xù)、單項工程驗收時,應查驗建筑工程材料已稅證明單,對未開具已稅證明單的,應督促其到國稅部門開具。項目建設單位在撥付工程款時,應查驗建筑工程材料已稅證明單,對未開具已稅證明單的應督促施工單位到國稅部門開具。對由國家或省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工程項目部應主動配合國稅部門定期開展建筑工程材料發(fā)票檢查工作。
五、嚴格監(jiān)督管理。國稅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加強對建筑工程耗用材料的稅收管理,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筑工程耗用材料的金額,不得違規(guī)開具已稅證明單。稅務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稅收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各協稅護稅部門要認真落實“先稅后證,先稅后檢”工作責任,嚴格操作,嚴格管理。對違反工作流程辦理相關證件或支付工程款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因工作過失造成稅收流失的,按永政辦發(fā)〔2013〕28號文件有關規(guī)定處理。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