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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431100000/2013-01805 發(fā)文日期: 2013-11-01 發(fā)布機構: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社會 主題詞: 救助
      統一登記號: YZCR-2013-01035 信息時效性: 失效 文號 : 永政辦發(fā)〔2013〕43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永州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 2013-11-07 15:48
      • 來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 發(fā)布機構: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字體:    

      YZCR-2013-01035

      永政辦發(fā)〔2013〕43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永州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各管理區(qū),鳳凰園經濟開發(fā)區(qū),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屬機構:

      《永州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0月31日



      永州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12〕45號)、民政部等11部委聯合頒布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民辦〔2008〕156號)、《民政部關于積極開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若干意見》(民辦〔2009〕86號)等文件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居民向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申請醫(yī)療救助、臨時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會救助時,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的核查認定。

      第三條  市民政部門是全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民政部門低收入家庭認定機構負責全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具體工作。

      縣級民政部門及設立的低收入家庭認定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收入家庭認定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低收入家庭申請受理、初審工作。社區(qū)(村)受鄉(xiāng)鎮(zhèn)(街道)的委托,可以承擔低收入家庭認定的日常服務工作。

      各級公安、人社、住建、發(fā)改、物價、財政、統計、國土資源、房產、住房公積金、保險、證券、稅務、工商、人民銀行等部門和金融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提供申請人家庭成員相關信息,協助民政部門做好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第四條  各級政府要加強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機構能力建設,落實必要的工作人員、經費和交通工具。低收入家庭認定所需工作經費列入各級政府財政年度預算,以保障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五條 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客觀、公正;

      (二)針對專項救助進行;

      (三)屬地管理;

      (四)動態(tài)管理;

      (五)低收入家庭標準與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聯動。

      第二章 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的內涵和認定標準

      第六條 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兩項指標均低于低收入家庭標準并經民政部門認定的居民家庭。

      第七條 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扶、撫)養(yǎng)關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員,主要包括:

      (一)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共同生活的子女(含在校就讀無獨立生活條件和能力的子女);

      (四)與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雙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yǎng)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六)雖未共同生活,但具有法定贍(扶、撫)養(yǎng)義務且具備贍(扶、撫)養(yǎng)能力的人,視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七)年滿18周歲的公民,因病、因殘喪失勞動能力,本人無經濟來源,與其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無能力供養(yǎng)的,可單獨申請低收入家庭認定;

      (八)民政部門根據有關法規(guī)政策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八條 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是指困難居民家庭擁有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的總和。

      第九條 家庭收入是指扣除按規(guī)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可支配收入,具體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福利及其他勞動服務所得的報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支出)。

      (二)經營性凈收入:從事生產經營所獲得的全部營業(yè)收入(銷售收入)扣除經營性支出后的收入。

      (三)財產性收入:土地和房屋出租收入、存款利息、有價證券股息紅利、保險受益、其他投資收入、知識產權收入、財產出售收入(含房屋拆遷補償收入)、其他財產性收入。

      (四)轉移性收入:養(yǎng)老金或離退休金、基本生活費、失業(yè)保險金、遺屬補助費、賠償收入、捐贈收入、遺產收入、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收入、提取住房公積金、一次性安置費和經濟補償金。

      (五)經認定其他應計入的收入。

      第十條 以下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金和特殊津貼,省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建國前入黨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老黨員生活補貼。

      (二)優(yōu)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和義務兵家屬優(yōu)待金,退役士兵安置補償費。

      (三)按照國家規(guī)定獲得的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教育獎(助)學金、寄宿生活費補助以及見義勇為等獎勵性補助。  

      (四)政府、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負傷人員的工傷醫(yī)療費、護理費、一

      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人輔助器具費,因工(公)死亡人員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人身傷害賠償金中除生活費以外的部分。

      (六)從業(yè)人員按規(guī)定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或個人自繳的基本社會保險費(扣除社會保險費補貼部分)。

      (七)企業(yè)職工因企業(yè)改制所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

      (八)征地拆遷補償費中用于購買(或重建)住房、繳納基本社會保險費的部分。

      (九)百歲老人長壽保健金。

      (十)經民政部門認定不計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條 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貨幣、存款、有價證券、債權、知識產權及動產和不動產的總和。

      第十二條 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標準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而調整。

      第十三條 家庭財產超過下列標準之一的不得認定為低收入家庭:

      (一)擁有的貨幣、存款、債權、有價證券等金融性資產人均超過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標準20倍的。

      (二)非因拆遷安置三年之內購買商品房、人均居住面積超過40平方米、有經營性門面、三年內豪華裝修房屋超過5萬元的。

      (三)家庭擁有機動車輛(殘疾人專用車、摩托車除外)的。

      (四)開辦商店、酒店、廠礦等投資經營金額5萬元以上的。

      (五)擁有高檔家具、電器、收藏品、貴重金屬價值總額超過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標準20倍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低收入家庭:

      (一)未按規(guī)定提出申請,提供有關證件、證明等資料或證件、證明等資料不全的。

      (二)不授權、不配合工作人員依法進行調查,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財產,提供虛假證明或現場的。

      (三)家庭成員中有賭博、吸毒、嫖娼等不良行為或經常參加高消費娛樂活動的。

      (四)家庭成員自費出國留學、旅游等家庭生活消費明顯高于低收入家庭標準的。

      (五)在就業(yè)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經人社部門三次以上推介就業(yè)機會而拒不就業(yè)的;在農村有責任田、有勞動能力而不耕種導致耕地拋荒的。

      (六)有法定贍(扶、撫)養(yǎng)義務人且具有贍(扶、撫)養(yǎng)能力而不履行義務造成基本生活困難的。

      (七)戶口在本地,家庭成員舉家在外地生活六個月以上的。

      (八)民政部門認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收入、財產核算和認定程序辦法

      第十五條  家庭收入的計算,按家庭成員前6個月各類收入的總和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數。

      第十六條  在職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收入證明,靈活就業(yè)人員的勞動收入,由基層勞動就業(yè)服務機構出具收入證明,或個人誠信申報,低收入家庭認定機構調查認定;無法認定的,按就業(yè)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第十七條  對工資性、經營性、財產性、轉移性收入,由個人申報并提供相關法律文件、合同或協議,工商、稅務、銀行憑證,單位收款收據、證明等證件,經低收入家庭認定機構審核確認。

      第十八條 家庭財產由申請人誠信申報,低收入家庭認定機構調查核實后認定,對認定結果有爭議的,由申請人委托專業(yè)評估機構依法評估認定。

      第十九條 城鄉(xiāng)居民家庭在申請城鄉(xiāng)低保之外的其他社會救助時,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提出低收入家庭認定書面申請,填寫《永州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財產申報表》、《永州市家庭收入和財產查詢授權書》、《永州市低收入家庭申請審批書》。同時提供下列證件或材料:

      (一)戶主及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各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三)主要家庭財產證件、證明或存折;

      (四)相關救助部門的委托書;

      (五)年滿18周歲在校學生提供學生證復印件;

      (六)殘疾人應提供殘疾證;

      (七)參加養(yǎng)老保險人員領取養(yǎng)老金的證件或有關憑證;

      (八)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鄉(xiāng)鎮(zhèn)(街道)受理申請時,對申請人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審驗,確認其真實有效和完備后及時受理并予以登記,向所屬村(居)委會下達委托調查通知書,對申請人的申報情況進行入戶調查核實。

      社區(qū)(村)自收到鄉(xiāng)鎮(zhèn)(街道)委托調查通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單位取證、信函索證等工作,符合認定條件的簽署意見后連同相關資料上報鄉(xiāng)鎮(zhèn)(街道)審核。

      第二十一條 鄉(xiāng)鎮(zhèn)(街道)在收到社區(qū)(村)報送的調查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戶抽查,符合認定條件的報縣(區(qū))民政部門復核認定。

      第二十二條 縣區(qū)民政部門在收到鄉(xiāng)鎮(zhèn)(街道)報送的審批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認定工作。

      縣(區(qū))民政部門在收到鄉(xiāng)鎮(zhèn)(街道)報送的初審材料后,應進行100%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信息比對。經信息比對認為符合低收入家庭條件的,通知申請人所在社區(qū)(村)張榜公示5日,無異議的出具《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經信息比對認為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條件的,返回鄉(xiāng)鎮(zhèn)(街道)進行重新調查核對,經核實確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認定為低收入家庭,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第二十三條 《永州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由市民政部門監(jiān)制,縣(區(qū))民政部門核發(fā),有效期為2年;2年期滿需重新認定。

      第二十四條 縣區(qū)民政部門應當以戶為單位建立低收入家庭檔案,并將低收入家庭人口、經濟狀況變動情況及享受有關社會救助的情況及時登記歸檔。

      第二十五條 教育、衛(wèi)生、住建、國土資源、房產、人社、司法行政、工商、稅務、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城市園林、工會、殘聯等部門或機構應當定期將對低收入家庭的救助情況提供給同級民政部門。

      第四章 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比對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qū)民政部門要建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比對信息平臺,實現跨部門、多層次的信息適時共享。各級發(fā)改、價格、財政、統計、公安、人社、房產、住建、住房公積金、證券、稅務、工商、司法行政等部門和金融機構要支持配合民政部門建設好信息共享信息比對平臺,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七條 各級各相關部門和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社會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比對的有關工作,并明確專人負責。

      民政部門:負責低收入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比對工作的管理、組織與實施;指導下級開展低收入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比對工作;負責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比對信息系統的建立和維護。

      發(fā)展改革部門:負責將低收入家庭認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工作納入全市經濟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

      公安部門:負責提供社會救助申請家庭成員戶籍信息和機動車輛購置管理信息。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提供社會救助申請家庭成員社會保險參保、繳費和享受待遇信息,家庭成員就業(yè)和失業(yè)登記信息。

      房產部門:負責提供社會救助申請家庭成員住房信息。

      人民銀行:負責協調各銀信機構提供社會救助申請家庭成員銀行存款信息。

      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協調證券、保險機構提供社會救助申請家庭成員購買保險股票等信息。

      工商部門:負責提供社會救助申請家庭成員工商注冊登記和生產經營信息。

      稅務部門:負責提供社會救助申請家庭成員從事生產經營納稅信息。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提供社會救助申請家庭成員公積金繳存、領取和貸款信息。

      財政部門:負責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開展和建設、維護信息比對平臺設施所需經費的保障,并提供社會救助申請家庭成員財政工資發(fā)放信息。

      統計部門:負責提供轄區(qū)內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況,配合民政部門計算當年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

      殘聯:負責提供、核實申請社會救助家庭成員殘疾類別及等級情況。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提供、核實申請社會救助家庭成員城鄉(xiāng)規(guī)劃區(qū)或集鎮(zhèn)地商居用地信息。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提供、核實申請社會救助家庭成員法律援助信息。

      第二十八條 信息比對應堅持及時、高效的原則??h區(qū)民政部門信息比對機構收到申請救助對象授權書等資料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信息比對結果提供給委托部門或居民。

      第二十九條 信息比對應實行上下聯動、分層比對,根據申請人家庭收入和財產涉及的地域,分別通過縣、市、省三級信息比對平臺進行信息比對。

      市信息比對機構要及時將信息比對結果反饋給縣區(qū)信息比對機構,由縣區(qū)、根據比對結果作出書面認定。

      第三十條 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認定為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復認定。居民家庭信息比對機構對已經享受城鄉(xiāng)低保的對象應分期分批進行信息比對,發(fā)現明顯不符合低保條件或家庭收入好轉超過低保標準的對象,民政部門要及時辦理停止保障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 暫未建立信息比對平臺的縣區(qū),實行加密U盤信息比對,也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開展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比對工作。

      市、縣區(qū)相關部門在收到民政部門提供的核查信息及相關資料后7個工作日內,將核查信息結果提供給民政部門。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提供結果的,應及時與民政部門聯系并說明理由。

      縣區(qū)民政部門自收到相關部門的核查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若不予以認定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民政部門信息比對機構所有接觸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比對的工作人員,在信息比對工作中獲得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應予以保密,不得向與專項社會救助工作無關的組織或者個人泄露,否則,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章 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居民低收入家庭管理認定機關要利用政府網站、政務公開欄等形式,公開低收入家庭認定的政策、辦事程序、低收入家庭認定等情況,并設立舉報箱或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三十四條 申請低收入家庭認定的家庭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轉移收入和財產,騙取相關待遇的,由縣區(qū)、民政部門取消已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證明或宣布作廢,由具體實施社會救助的部門單位追繳已發(fā)放的救助資金或實物。

      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村(社區(qū))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不如實提供申請低收入家庭認定的家庭及其家庭成員的相關情況,或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區(qū)民政部門提請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處理,并記入人民銀行企業(yè)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省市信用信息誠信系統基礎數據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第三十五條 各有關社會組織、公民都有義務配合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對無理取鬧,侮辱、毆打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人員,或阻礙管理認定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監(jiān)察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依紀、依法給予黨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門,軍分區(qū)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1月1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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