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7-03900 | 發(fā)文日期: | 發(fā)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行政 |
統(tǒng)一登記號: | YZCR-2017-00005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發(fā)〔2017〕4號 |
政策解讀>>關于對《永州市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YZCR-2017-00005
永政發(fā)〔2017〕4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fā)《永州市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各管理區(qū),永州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市直各單位:
《永州市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暫行辦法》已經(jīng)市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4日
永州市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暫行辦法
為規(guī)范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促進行政機關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職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jù)《湖南省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暫行辦法》(湘政發(fā)〔2015〕5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是指依據(jù)本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管理區(qū)、永州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下同)擬作出的涉及本地區(qū)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專業(yè)性強、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規(guī)定進行的審查。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按照本暫行辦法進行合法性審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參照本暫行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暫行辦法在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實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和部門法制機構負責本暫行辦法實施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制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包括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事項和量化標準。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事項和量化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規(guī)定》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納入目錄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按照本暫行辦法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在擬定決策方案的過程中,應當有本部門法制機構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邀請政府法制部門參與前期有關調研、論證等工作。
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在擬定決策方案過程中應當遵守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向本級政府報送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負責:
(一)重大行政決策的方案文本和起草說明;承辦單位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涉及其他部門重要職責的,還應當提交相關部門的意見;
(二)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依據(jù);
(三)重大行政決策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資料以及進行合法性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報送政府后,政府辦公室應當按規(guī)定及時轉送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八條 政府法制部門收到審查材料后,應當根據(jù)重大行政決策的內容選擇自行進行合法性審查或者組織有關法律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
組織有關法律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可以采取書面或者會議形式進行。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決策主體是否于法有據(jù);
(二)決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
(三)決策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政策規(guī)定。
第十條 政府法制部門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政府法制部門要求補充材料的,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補齊;情況緊急的,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內補齊。需要補充材料的,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時間從收到補充材料的時間重新計算。
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報告報送政府辦公室。
第十一條 政府法制部門根據(jù)不同情況對決策方案提出下列審查意見:
(一)屬于決策機關法定職權范圍、決策程序已依法履行、決策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政策規(guī)定的,建議可以進行決策;
(二)不屬于決策機關法定職權范圍的,建議不決策或者按照規(guī)定提請有權機關進行決策、依法授權后決策;
(三)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規(guī)定的,建議補正或者重新履行相關程序后決策;
(四)決策方案、備選方案或者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措施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政策規(guī)定的,建議進行修改后決策。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未經(jīng)合法性審查或者經(jīng)審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十三條 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研究決定重大行政決策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
第十四條 對涉密的重大行政決策,參與合法性審查的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guī)定,不得泄露。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暫行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經(jīng)合法性審查或者經(jīng)審查不合法,做出重大行政決策的;
(二)報送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所提交的材料弄虛作假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時間提交材料的;
(三)不按照規(guī)定履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職責的;
(四)在合法性審查工作中泄密的。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