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3-01239 | 發(fā)文日期: | 發(fā)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規(guī)范認定 |
統(tǒng)一登記號: | YZCR-2012-00038 | 信息時效性: | 有效 | 文號 : | 永政發(fā)〔2012〕33號 |
永政發(fā)〔2012〕33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廢止永政發(fā)〔2003〕9號和永政發(fā)〔2005〕22號文件的通知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各管理區(qū),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屬機構:
為做好征收農(nóng)村集體土地的安置補償、征收房屋安置與補償及附屬物和青苗的補償工作,我市先后出臺了《關于印發(fā)〈永州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永政發(fā)〔2003〕9號)、《關于發(fā)布永州市征地年產(chǎn)值標準的通知》(永政發(fā)〔2005〕22號)、《關于印發(fā)〈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永政發(fā)〔2009〕9號)、《關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永政發(fā)〔2010〕2號)、《關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補償補充標準的通知》(永政發(fā)〔2012〕26號)等5份規(guī)范性文件,其中2012年10月11日出臺的永政發(fā)〔2012〕26號文件已涵蓋了永政發(fā)〔2003〕9號和永政發(fā)〔2005〕22號文件的內容。目前,涉及征收農(nóng)村集體土地安置補償、征收房屋安置補償及附屬物與青苗的補償?shù)膶嶋H工作,均按永政發(fā)〔2009〕9號、永政發(fā)〔2010〕2號和永政發(fā)〔2012〕26號文件執(zhí)行,已不再使用永政發(fā)〔2003〕9號和永政發(fā)〔2005〕22號文件。為此,市政府決定廢止永政發(fā)〔2003〕9號和永政發(fā)〔2005〕22號文件。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